临泉县关于规范小吃、夜市摊点及设置瓜果临时销售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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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加强和规范城市小吃夜市摊点、瓜果销售点等场所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市场安全管理,促进经济繁荣,激发城市活力,深化文明创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元化、便利化消费需求,提升人民的文明素养和幸福指数,经实地调研,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结合实际对城区内的临时小吃、夜市摊点进行规范,并设置瓜果临时销售点,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设置小吃、夜市摊群点和瓜果临时销售点   

区分不同路段、不同条件,设置小吃、夜市摊群点和瓜果临时销售点,具体如下:

(一)小吃集中经营点

1.临泉一中东大门南侧;

2.临泉三中西围墙西侧;

3.田家炳实验中学大门西侧;

4.县医院南区北大门东侧;

5.临泉二中北侧、路西侧集中经营点;

(二)夜市摊群点

1.泉河医院住院部大门西侧路南;

2.顺河街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南角(万达广场);

3.顺河老街(北堤路一侧);

4.交通路与四化路交叉口西北角;

5.辉隆大市场(浮翠路南侧);

6.兴业路小吃摊点;

7.前进路与城中路交叉口东北角;

8.供电公司营业大厅东侧路北;

9.光明路城关医院北侧小吃集中经营点;

10.腾辉国际城西南角广场;

11.碧桂园小区商业街;

12.城隍庙东侧。

(三)瓜果临时销售点

1.城东街道:

光明北路于寨段;

交通路(兴业路-兴泉大道);

交通路(前进路-新建路)翡翠宫对面。

2.城关街道:

临鲖路与西堤路交叉口东北角;

临鲖路与古沈大道交叉口(翰林中学路口);

前进路与西坝堤路口;

北堤路与光明路交叉口西侧;

城中路与临鲖路交叉口(御园时代广场);

城中路与前进路交叉口西北角(农发行处)。

3.邢塘街道:

兴业路与兴园路交叉口;

腾辉国际城南门;

于王沟路与兴业路交叉口西北角;

白沟西路与兴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白沟东路与幸福路交叉口西南角。

4.城南街道:

光明路与兴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原地税局加油站);

城中路与教育路交叉口东南角(大维装饰门口);

四化路与西提路交叉口北侧(郁文中学);

兴泉大道与解放路交叉口向北路西(禾营菜市场);

义乌商贸城广场东北角;

教育路与安居路交叉口西南角(巷里老家酒店)。

5.田桥街道:

沈郢路西侧(教育路--幸福路);

皖新欧帆广场东门南侧路西;

裕泉花园北大门(东西各设一个西瓜销售点)

新区花园南门;

御水华府一期北(解放路东侧)。

二、规范其他路段经营行为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路段沿街餐饮饭店经营户在确保不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和不侵占他人利益前提下,根据路段实际情况,允许在人行道合理摆放桌椅供群众就餐。

各街道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小吃集中经营点,引导流动小吃摊点集中规范经营,严禁小吃摊贩流动经营及占用城市道路经营。

三、经营相关要求

1.小吃集中经营点。经营时间为每天中午11:20--12:20,下午17:30--18:30;路沿石以上经营,每个摊点配备垃圾桶及污水桶,摊收地净,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污水,服从现场城管执法人员管理。

2.夜市摊群点。由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对经营商贩进行登记,与经营户签订承诺书,严禁使用碳烤炉,烧烤炉具及灶具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3.瓜果临时销售摊点。经营户在允许设置瓜果临时销售摊点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地点,当该瓜果临时销售摊点过于集中时,经营户应当听从城管执法人员指挥,分流至其他经营点。经营户自觉维护摊点周边环境卫生。

4.城管执法人员根据路段实际情况指导餐饮饭店经营户店外摆放桌椅、物品数量和位置,不得将灶具、烧烤炉等其他物品和涉及餐饮油烟排放的设施设备、器材等摆放在室外。

5.餐饮及瓜果经营户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摆放灯箱广告、彩灯、音箱、屏幕等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相符的设施。经营户要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引导消费者文明就餐,不划拳吵闹,杜绝噪音扰民。

6.餐饮经营户门前占道路面必须铺设地板革(或地毡布),防止油污渗透污染路面;餐饮占道场所自设泔水桶,每个餐桌配一个垃圾桶,引导就餐者生活垃圾入桶,做到“一餐一打扫”,干湿分离后入桶,经营结束后,自觉打扫周围环境卫生,清理场地,做到摊收地净。自觉维护公共设施、绿化树围等,不得擅自损坏或污染,做文明市民。

四、执法管理要求

1.做好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及城管执法中队与经营者签订临时出店经营(摆摊设点)承诺书。

2.各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加大日常和夜间执法巡查力度,规范执法,采取“三色单”执法模式,一次提醒,二次警告,三次行政处罚,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3.临时出店经营(摆摊设点)期间的安全责任由经营者负全责;如有市容管理等需要,无条件自行撤离。对拒不服从管理、群众反映强烈且整改不到位的经营者,根据《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8日

https://www.linquan.gov.cn/content/detail/6466db228866888a158b4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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